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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于8月29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分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旨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安排。 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六项制度促进循环经济。
这六项制度是:
——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且实施奖励、限制或者禁止措施的一个重要依据。
——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将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循环经济的措施。
——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建立循环经济的评价考核制度,有助于推动解决单纯以GDP指标来衡量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弊端。
——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传统上,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现代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的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的,对产品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一些要求。
——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
——强化经济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
循环经济促进法顺利通过,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发展循环经济涵盖了全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涉及各行各业和众多领域,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更需要相关法规的配套。 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或修订26项有关配套法规、规章,连同已制定正在实施的64项,共有90项法规、规章和规划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保驾护航。此外,还有300多项相关标准列入了编制计划。这些配套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大大增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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