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首  页 关于学会 组织机构 学术活动 国际交流 期刊出版 教育培训 科学普及 成果奖励 专 家 库
国家11部门联合发通知要求做好《节约能源法》贯彻实施

日前,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11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简称《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制定《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制定煤炭、石油、有色、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以及电力变压器、高效节能电机等产品能效标准。今年启动12个用能产品能效标准、8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个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的制()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通知指出,在工业领域,要加快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进步,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坚决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严格限制外商投资“两高”项目,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投资、生产、消费和出口,采取进口促进措施鼓励国外先进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进口,推动相关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使用。

    通知还要求,各级发展改革、工业、财政、税务、质检等部门,要按照《节约能源法》有关要求,综合运用价格、财政、税收、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信贷等经济政策,努力构建引导和推动节能的政策框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能源价格改革,逐步理顺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督促有关地方取消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支持推广使用节能灯、节能空调、高效电动机等节能产品。落实节能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对节能减排设备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完善资源税,研究开征环境税,择机出台燃油税。对工业、民用能源的大宗贸易、交接开展公证计量。继续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扩大政府强制性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继续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节能方面的企业债券。

Copyright© 2001-2002 NFSO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3786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邮编:100814 Email:nfso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