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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分23大类共195小类。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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