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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开始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得取得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政策自200811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并规定对所列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共3大类16项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的产品所取得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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